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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赵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*与被告赵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赵*与被告赵*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年月日生儿子赵*。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、草率登记结婚,婚后因性格不合有未培养起夫妻感情,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、吵架。双方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。为此,原告特向贵院起诉:1、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;2、判决婚生儿子赵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儿子的费用200元至其独立生活;3、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:

1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,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;2、常住人口登记卡,证明赵*丙系婚生儿子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*乙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一、我与被答辩人赵*甲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不是事实,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。原告诉状中称双方婚前了解不深、草率登记结婚不是事实。我与被答辩人是在洗车店认识,自由恋爱三年之后才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是经过充分了解、慎重考虑,自愿结婚登记的,双方具有很好的感情基础,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,相亲相爱,在生活上相互关心,精神上相互鼓励,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。在生育儿子赵*丙之后,家庭更加稳定和睦,答辩人的父母还主动帮我们照顾孩子长达两年之久。原告诉称双方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不是事实。双方只是由于被答辩人酗酒的问题发生了一点争执。答辩人虽然很气愤,但是还是对其表示原谅,在外打工挣钱。在2015年的春节答辩人也是在被答辩人家中过年的。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,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,并育有子女。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,经过深思熟虑,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,留有遗憾,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。二、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,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,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。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,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,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。我知道,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,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,来挽回我们的婚姻。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,或者生活有不顺心、不如意的地方,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,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子,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,提高自己的。

综上,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,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,挽救我们的婚姻,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,使我们能重归于好。如果调解不成,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,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。

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:无异议。

根据原告和被告的举证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,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:

原告和被告在一起上班认识,相处两年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。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*,现随被告赵*一起生活。2015年10月21日赵*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*离婚,称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,被告提出异议并说没有发生矛盾,都是些小事。原告称2014年7月份分居生活至今,被告说没有分居生活,2014年7月份是吵架了,回娘家住了几天后就又回去了。2015年10月21日原告赵*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*离婚,被告赵*不同意离婚。经调解未果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原告和被告在一起上班认识,相处两年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,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*,由此可见,原、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,互相尊重,互相理解、互谅互让,和睦相处,妥善处理夫妻关系,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。2015年10月21日原告赵*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*乙离婚,赵*乙不同意离婚。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赵*要求与被告赵*乙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交纳100元,由原告赵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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