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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与赵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诉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独任审判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韩*及被告赵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*诉称,原、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2015年2月19日婚生一男孩,取名赵*。孩子出生后,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对家庭不负责任,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、不闻不问,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、父亲的义务。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,婚生男孩赵*由原告抚养,被告负担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*辩称,答辩人不同意离婚,孩子现在太小了。从2015年2月19日孩子出生到现在,原告就回娘家了,一直没回来。原告称答辩人不关心家庭不是事实,因答辩人的工作特别忙,连家也顾不上回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韩*与被告赵*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结婚证字号为J130503-2014-000200。双方均系再婚,再婚前双方均无子女。婚后于2015年2月19日婚生一男孩,取名赵*甲,赵*甲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P。原、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争执,于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,分居期间赵*甲随原告韩*共同生活。原告韩*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赵*离婚,并要求法院判令婚生男孩赵*甲随原告共同生活,被告赵*依法支付抚养费。

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韩*提交的结婚证、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,以及原、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均属再婚,再婚前均无婚生子女,原、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务琐事导致矛盾,影响到夫妻感情的稳定和谐,但并非不能通过教育改正各该当事人自身的生活习惯、行为认识来挽救。被告赵*在诉讼中虽然表示原、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和交流途径,但原告韩*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即说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。因被告赵*希望继续维持原、被告间的婚姻关系,本院希望被告赵*能够针对原告韩*在诉讼中指出的问题矛盾,反思自身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,给予原告韩*必要的尊重和理解,以期化解矛盾纠纷,恢复夫妻感情。同时希望原告韩*给予被告赵*必要的体谅和关怀,更加积极主动的承担家庭责任。鉴于原、被告现已分居,基于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,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,结合原、被告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,被告赵*每月应给付婚生子赵*甲抚养费用500元。本案经调解无效,故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驳回原告韩*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二、被告赵*与原告韩*分居期间每月给付婚生子赵*甲抚养费500元。

前款金钱给付义务,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月履行,逾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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