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诉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,原告为了女儿,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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