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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王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甲诉被告王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由审判员张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甲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王*乙经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乙诉称,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现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乙未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导致原告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,是能够和好的,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*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*甲担负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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