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苏*诉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由审判员张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苏*、被告刘*及其委托代理人滕**等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苏*诉称,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脾气性格不合,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;退还嫁妆。
被告辩称
被告刘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导致原告起诉离婚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,是能够和好的,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苏*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苏*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,上诉于河北省*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