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邱*与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邱*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邱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邱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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