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韩*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(2014)高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韩*及委托代理人周**,被上诉人孙*及委托代理人崔大庆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对双方债务及孩子随谁生活均未查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(2014)高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