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与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高*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高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吕*与孙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田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夏*与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苏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邱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与孙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孙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田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