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与田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与被告田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,依法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告田*送达了起诉状副本、举证通知书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,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后本院向原告王*送达开庭传票时,找不到原告,通过原告王*预留的手机号码也无法联系,本院按照原告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,EMS特快专递以联系不到原告王*为由,于2015年11月24日将开庭传票文书退回,根据最**法院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文书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。2015年11月30日原告王*无正当理由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