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与被告张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,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吴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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