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诉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刘*担负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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