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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诉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刘*担负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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