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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诉被告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被告宋*愿意改正和好,并在宋**、宋**、宋**见证下作出书面保证,为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时间,做好再次起诉离婚的准备,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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