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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,原告张*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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