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,原告张*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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