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马*与田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马*与田*离婚纠纷一案中,本院作出的(2015)安*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,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电视机一台、微波炉一台、十字绣一个、被子六条、褥子三条及个人衣物。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。
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已履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《最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(2015)安*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,本案予以结案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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