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沈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张*与董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崔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孟*与江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门*与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昝**与被告孟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与被告谢*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与被告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高*与被告桑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