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与被告朱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胡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,由原告胡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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