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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*与张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罗*与被告张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杨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原告罗*与被告张*甲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罗*诉称,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年月日生一子张*乙,因被告张*甲经常在外地工作,夫妻双方经常分居,夫妻感情早已破裂,且张*甲谎话连篇,没有真正做到一个丈夫的本分,更没有做到一个父亲的责任。且被告有家庭暴力的倾向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;婚生子由我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,500元,每年两次付清,直至18周岁;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辩称,但在庭审中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原告实在要离婚,孩子由我抚养,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。原告起诉我,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。我从没有过家庭暴力的倾向,原告撒的谎比我还多,我在外面干活是为了养家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罗*与被告张*甲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婚后原告罗*随被告张*甲到北京生活,2011年4、5月份因生小孩,原告罗*返回石家庄居住,被告张*甲仍在北京打工。后双方为工作生活地点时有矛盾发生。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,请求与被告离婚。原被告双方生有一子张*乙,年月日出生,现随原告罗*生活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购买三组组合柜价值1,350元,美的冰箱一台价值2,400元,双人床一个价值2,300元,三组带榻沙发价值2,400元,微波炉一个价值1,100元。现两个柜子和两个沙发在被告处,沙发的榻、床、微波炉、冰箱均在原告处。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的矛盾是基于在哪打工引起的,并非不可调之矛盾,双方应珍视五年之久的情感,不可轻言感情破裂。希望双方本着互相沟通、互谅互让的心态去协商解决相关事宜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暂不予准许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不准予原告罗*与被告张*甲离婚;

二、驳回原告罗*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罗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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