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诉被告张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*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徐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徐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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