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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石*诉被告王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石*、被告王*甲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石*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,婚后即发现性格差异较大,经常吵嘴,双方感情彻底破裂。请求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儿王*乙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诉讼费用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甲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我认为夫妻感情很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,2009年7月3日生女孩王*乙。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、常住人口登记卡、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,经开庭质证,本院审查,足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,婚后共同生活多年,虽偶有吵架现象,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,且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最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石*与被告王*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石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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