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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*甲与被告胡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甲与被告胡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吴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刘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,被告胡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甲诉称,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于2006年1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。2007年8月12日生男孩刘*乙,2008年8月28日生女孩刘*丙。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感情一般,2013年二人发生争吵,曾去民政局离婚,经人劝说未离。特别是2015年5月份,被告对我的感情发生变化,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请判令原被告离婚;儿子随原告生活,女儿随被告生活,各自承担抚养费;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胡*辩称,我与原告充分了解后才结婚,双方感情基础很好,婚后二人相敬如宾,非常恩爱,感情并没有破裂。对方说我与他人鬼混,所提供的证据,只能间接说明我的行为有些不检点,不能证明我和他人鬼混有出轨行为。再者我们从未闹过离婚。作为原告妻子,我们结婚近十年,从各方面关心原告生活起居,在处理事情方面也充分尊重原告意见,同时对原告的父母及所有亲人视同自己的父母和亲人,现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,大出我的意料,我认为原告只是一时之气,同时考虑孩子问题,所以我不同意离婚。今后我会对自己的行为多加反思,不检点之处多加改正,提高对家庭的责任意识,夫妻间相互信任,相互扶持,共同经营好我们的家庭,给孩子一个完整且舒适的家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于2006年1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。2007年8月12日生男孩刘*乙,2008年8月28日生女孩刘*丙,现均随原告生活。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,婚后也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。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琐事感情上出现一些问题,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开始分居至今。现原告起诉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经本院做和好工作未果。

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、庭审笔录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被告婚前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,婚后生活近十年也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。现原告起诉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,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刘*甲与被告胡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刘*甲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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