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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*与乔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范*与被告乔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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