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范*与被告乔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孙**与乔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罗*与张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张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与梁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石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胡*与朱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于*与祝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郄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与陈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杜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