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*与被告辛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*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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