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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王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,被告王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因原告系再婚,没有接触过多,草率结婚。原告与被告结婚时,带一女孩,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女孩。婚后原、被告因性格不合,加之原告经常被无故殴打,为了孩子原告一再忍让,但被告却变本加厉,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。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离婚,孩子抚养由法院判决,个人财产归个人,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甲辩称,我们结婚几年来建立了夫妻感情,婚后生育一个孩子,足以说明夫妻感情融洽的事实。原、被告都是再婚,双方是先举行仪式,通过接触了解才登记结婚,从事实上不构成离婚的条件,所以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张*与被告王*甲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仪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,于2011年3月11日在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孩,取名王*乙,现随被告一起生活。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双方发生矛盾,2015年7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,2015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登记手续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与被告王*甲依法登记结婚,其婚姻合法有效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达几年,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但系没有妥善处理好生活事物而引发,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,互敬互爱、相*、相互扶持、积极化解矛盾、消除分歧、理解对方、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与不足,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幸福,以不离婚为宜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八条、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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