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孟*诉被告白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孟*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孟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孟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,由原告孟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胡*与朱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于*与祝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郄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与陈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杜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展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辛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尹*与胡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蒋*与施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