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尹*与被告胡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尹*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尹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200元人民币,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,由原告尹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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