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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展*甲与被告曹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展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,被告曹*及其委托代理人曹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展*甲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在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。在年月日生育男孩,取名展*乙。因婚前缺乏了解,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双方聚少离多,加之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,经常上网聊天,对原告、孩子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,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,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,抚养费依法承担,个人财产归个人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曹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我们在2003年举行仪式共同生活,2006年生育一子,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,至今生活了十几年时间,说明夫妻双方已经建立了牢固的感情,请求判决不离婚。如判决离婚,孩子愿意同原告生活,应由原告抚养,房产属于共同财产,打工期间积累20多万元,面包车一辆应依法分割,25000元债务依法承担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展*甲与被告曹*经人介绍相识,在2003年农历3月6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,并于2007年3月7日在蠡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。年月日生育男孩,取名展*乙,现随被告生活。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,2015年9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、出生证明、调解笔录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展某甲与被告曹*依法登记结婚,其婚姻合法有效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达十几年,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但系没有妥善处理好生活事物而引发,双方均应珍惜多年来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,互敬互爱、相*、相互扶持、积极化解矛盾、消除分歧、理解对方、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与不足,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,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以及家庭的和谐幸福,以不离婚为宜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八条、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展*甲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展*甲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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