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与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与被告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杨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