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*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*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马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
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展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辛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尹*与胡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蒋*与施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甲与刘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邸*甲与邸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与姜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2015-1321)
王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