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蒋*与施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蒋*与被告施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蒋*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施*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蒋*诉称,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份,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。过了五天,即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u0026times;u0026times;日,原被告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证。被告施*在原告家待了三天,于2014年08月26日带着钱离开了原告家。经过多方寻找,原告蒋*找不到被告施*,被告施*至今没有下落。现原告蒋*要求离婚。

被告施*未做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4年08月份,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。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u0026times;u0026times;日,双方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证。当日,原告蒋*给付了被告施*彩礼款70,000多元。庭审时,原告蒋*同意待被告施*出现后再另行起诉返还彩礼款。2014年08月26日,被告施*离开原告家不知去向。原告蒋*多方查找被告施*仍无下落。2015年08月26日,本院受理原告蒋*的离婚诉讼。2015年08月12日,本院依法向被告施*公告送达起诉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、司法公开事项告知书、开庭传票等文书。2015年11月13日,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蒋*坚持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被告从相识、办理结婚登记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,仅仅几天时间,期间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。经原告蒋*多方寻找被告施*,被告施*仍下落不明。现原被告彼此已不能履行婚姻义务,夫妻关系的维持已没有任何意义。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施*的下落,本院只能依法缺席开庭审理。现原告蒋*坚持离婚,本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。原告蒋*的离婚请求,本院应当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蒋*与被告施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,由原告蒋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