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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与邱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与被告邱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周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*诉称,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u0026times;u0026times;日,原被告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证开始共同生活。2015年03月19日,原告韩*曾起诉与被告邱*离婚。经法院调解,原告韩*于2015年04月30日撤回起诉。但是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和好。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,故原告韩*再次起诉被告邱*,要求离婚,诉讼费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邱*辩称,其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份,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。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u0026times;u0026times;日,双方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证。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u0026times;年农历u0026times;u0026times;月u0026times;u0026times;,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。2014年05月份,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。原告韩*曾起诉与被告邱*离婚。经法院调解,2015年04月30日原告韩*撤诉。但是,原被告一直没有重归于好。2015年11月11日,原告韩*再次起诉被告邱*离婚。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多次调解和好未果。被告邱*提出:如果离婚,结婚时其给了原告彩礼款30,000元,要求返还;另外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挣的钱12,000元原告韩*占有,要求返还。原告韩*的意见是:彩礼钱30,000元属实,但是自己不返还;款12,000元没有。

原告韩*在被告邱*处没有个人财产。原告韩*主张有共同存款50,000多元;对此,被告邱*不予认可。原被告没有共同债务。原告韩*主张有共同债权u0026ldquo;被告的外甥雷*欠款几万元u0026rdquo;;对此,被告邱*不予认可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被告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,时间短暂,缺乏了解,没有良好的婚姻基础。共同生活仅仅一年多时间,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,期间原被告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原告韩*曾起诉过与被告邱*离婚。经法院调解原告韩*虽然撤诉,但是之后原被告没有重归于好。现原告韩*再次起诉与被告邱*离婚,经本院多次调解和好未果,本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。原告韩*的离婚请求,本院应当准许。原告韩*主张有共同存款50,000多元、共同债权u0026ldquo;被告的外甥雷*欠款几万元u0026rdquo;,没有证据,不予认定。被告邱*提出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挣的钱12,000元原告韩*占有,亦没有证据,不予认定。被告邱*要求u0026ldquo;结婚时其给了原告彩礼款30,000元、要求返还u0026rdquo;,与法不和,不能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韩*与被告邱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,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,由原告韩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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