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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*与牛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肖*与被告牛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肖*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肖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200元人民币,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,由原告肖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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