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甲与被告刘*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刘*甲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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