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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甲诉被告王*甲为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由代理审判员王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佟*,被告王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*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甲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4年2月21日登记结婚。2015年3月31日双方生育一儿子取名王*乙,现随原告生活。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二人性格不和,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在原告生孩子住院期间,被告与原告大吵大闹,出院后原告回娘家居住,二人分居至今。在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,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请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儿子王*乙由原告抚养,由被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;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;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甲辩称,坚决不同意离婚,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有感情基础,且儿子尚在哺乳期内,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张*甲与被告王*甲2013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4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2015年3月31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张*乙。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张*甲于2015年6月回娘家居住,被告王*甲多次看望。

以上事实,有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、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甲与被告王*甲依法登记结婚,系合法婚姻关系。双方婚后感情较好,并生育一子张*乙。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产生矛盾,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,考虑到儿子张*乙尚在哺乳期,完整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,原、被告应本着慎重的态度,妥善处理夫妻关系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增加家庭责任感,多加沟通,相互关心体贴,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。故原、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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