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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-1025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与被告李*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孙*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原告孙*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孙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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