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与被告李*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孙*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原告孙*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孙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
展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辛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与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贾*与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(2015-1104)
于某甲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代*与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冯**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