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代*与被告宋*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双方已调解和好,原告代*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代*提出撤诉申请,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,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代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代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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