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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*与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代*与被告宋*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双方已调解和好,原告代*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代*提出撤诉申请,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,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代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代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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