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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郭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郭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及其委托代理人姚*、被告郭*甲都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诉称,2010年4月我与被告认识并结交为朋友,后建立恋情。2010年5月订立婚约,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婚后生有两个儿子,长子郭某乙,现年4周。次子郭*,现年2周多,长子随我生活,次子两边随。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,了解不够,草率结婚,婚后发现被告和婚前判若两人,经常对我拳打脚踢。虽然多次多人规劝,被告不但恶性不改,反而变本加厉。被告不但对我实施家庭暴力,还伤及我家人,现双方矛盾激化,对立情绪大,感情完全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。现向贵院起诉,望博野县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2、婚生子郭某乙、郭*由被告全养,如被告不同意,我养长子郭某乙,被告养郭*。3、退还我的嫁妆。4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5、判令被告赔偿因故意伤害我和弟弟造成的损失。6、诉讼费用双方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郭*甲辩称,我坚决不同意离婚,我们有感情基础,是自由恋爱,从相识、相知到自由恋爱,彼此坦诚相待,且婚后生育两个儿子,如果离婚,对孩子会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,对其成长十分不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0年4月原、被告自由恋爱,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,2010年农历腊月初八举办结婚仪式。婚后于2011年生育长子郭某乙,年月日生育次子郭*。现长子随原告生活,次子随被告生活。2015年7月底,原、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。

原告放在被告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有:两个大衣柜,一个梳妆台,两个电视(都是液晶一个是TCL,一个是长虹,对于尺寸不知道),一个电视柜,一个双缸洗衣机,一台冰箱,一辆摩托车轻骑125,一个饭桌,四个凳子、一套整体厨房(包含煤气灶、案子柜)、抽油烟机一台、一套沙发(一大两小,皮革),室内挂衣架一个、音响一套(两个喇叭,功放一个)、电脑桌一个。以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郭*认可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是合法夫妻,双方矛盾起因仅是家庭琐事,况且双方分居时间很短,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;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;被告郭*甲不同意离婚,尚有和好愿望,人民法院也应给双方一定时间,以期让双方慎重考虑自己对于家庭、婚姻的态度和决定,因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许原告张*和被告郭*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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