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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*与许*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高*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(2014)北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2014年9月3日,原审原告高*以离婚纠纷为由,将原审被告许*甲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,并依法分割财产。原审法院查明,原、被告于年月日结婚,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许*乙,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许*丙,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于2013年5月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于2013年12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,后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原审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近三十年,育有一儿一女,且购置了房产,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在三十年的共同生活中,夫妻间难免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,双方只要相互信任,互相关心,互相理解,加强沟通,是有和好可能的。遂判决,驳回原告高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上诉人诉称

宣判后,原审原告高*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,其上诉理由为: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后,经常对上诉人实施暴力,且有其他婚姻过错,双方早已没有夫妻感情,因感情不和现己分居3年以上。2013年12月,上诉人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未予支持,此后半年多的时间内双方感情没有任何好转,本案是上诉人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。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既是客观事实,也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,判决结果不当。为此,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。原审被告许*甲服判。

本院查明

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高*与被上诉人许*甲已结婚多年,并生育一女一子,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,生活上应互相关心,相互珍惜,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可以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了解化解。婚姻关系是否解除,应注重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从本案看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未到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,只要双方互相信任,相互帮助,加强交流和沟通,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,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高*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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