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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与高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吴*与被告高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、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吴*诉称,2014年9月15日,原告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,经法院(2014)西*初字第631号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,但这一年来,被告经常纠缠原告至深夜不能回家,还扬言被告自己过的不幸福,也不会让原告过的幸福,肯定会报复原告,这对原告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,为此,再次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我同意离婚,但外边的外债需要共同承担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,原告婚前带有一女叫高*,被告婚前带有一子叫高*。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,经本院(2014)西*初字第63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现原告再次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同意离婚,但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外债。经查,双方无共同财产,被告主张在给其子高*看病时和朋友曹强借了5000元,和朋友赵*借了5000元,和其哥哥高进田借了25000元,和其姐姐高进果借了10000元,但都没有打借条,是口头借的现金。对此,原告称不清楚亦不予认可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各自在婚前有自己的子女,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,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各自的随各自生活并自行抚养。针对被告主张的给其儿子高*看病的外债,因没有相关证据,且原告也不认可,本院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无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吴*和被告高*离婚。

二、高*甲归原告吴*自行抚养。

三、高*乙归被告高*自行抚养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计150元,由原、被告各负担一半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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