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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*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范*诉被告李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宋凯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范*、被告李*甲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范*诉称,我和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和谐的夫妻关系,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公婆经常骂我,矛盾日益激化。我曾多次与被告沟通,但是他并无任何改变,我已经对我们的婚姻不抱任何希望,我们感情确已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甲辩称,我们婚后生活挺好的,因为我父母和媳妇是有一定的矛盾,每一个家庭都有矛盾,她家庭条件比较好,我从小在农村生活,生活习惯有差异,但我们生活还是挺美满的,最近有矛盾,但是我们能处理,我们感情没有破裂,我回家她还是很关心我的,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范*与被告李*甲系高中同学,于2003年自由恋爱,年月日登记结婚,年月日生一男孩李*乙。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及与公婆相处发生矛盾,导致范*以此为由,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*甲离婚。庭审中,李*甲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范*的陈述、李*的答辩在卷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范*与李*甲系高中同学,从相识、恋爱、结婚到生育儿子,已确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,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二人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,而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,只要双方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,相互关心和信任,互敬互爱,二人就有和好的可能。范*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,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范*要求与李*甲离婚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范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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