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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甲与李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甲与被告李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甲诉称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*丙。婚后初期感情尚好,于1989年双方开始发生矛盾,经常生气打架,碍于孩子还小一直忍让。直至1998年我起诉离婚,后调解未离,之后一直对付过日子。2004年我得了心梗,做了支架手术,2013年到北京再次做了两个支架,我生病期间被告一直没好好照顾我。我与被告虽在一起居住,但并未有夫妻生活,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乙辩称: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,吵架都很少,原告生病期间我确实有照顾不周的地方。2013年1月初至今年6月我一直在北京,期间经常回来,也有夫妻生活,我与原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系同事关系,经自由恋爱,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李*丙,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致原告于1998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,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,不同意离婚,后经调解和好。2015年10月1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向本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好,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,婚后初期感情一度尚好,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并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,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关心,互谅互让,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,且被告有挽救婚姻的意愿,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机会。此外,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。综上,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无效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甲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本院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甲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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