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倪*与任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倪*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、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我与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在山西省天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,由于婚前了解不多,草率与其结婚,婚后发现被告与自己性格极度不合,而且其赌博成性,且屡教不改,经常夜不归宿。被告连最基本的家庭开支都拒不支付,我于2015年8月初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,当时被告同意办理,于是,我便于2015年9月1日搬离被告现所住地,但时至今日,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。为此,请求法院判决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夫妻感情没有破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,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多,草率与其结婚,婚后发现被告与自己性格极度不合,而且其赌博成性,且屡教不改,经常夜不归宿。被告连最基本的家庭开支都拒不支付,现双方已分居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被告庭审中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

庭审中,本院又查明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原告婚前带有一女,叫任某甲,2006年9月24日出生,今年9岁。被告婚前带有一子,叫任某乙,1990年8月13日出生,现已成人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虽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希望和原告继续生活。原告与被告应谨慎对待婚姻,今后双方只要能正确处理矛盾,互谅互让、相互关心照顾,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。案经调解无效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倪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本院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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