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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郝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列原、被告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我与被告2011年12月8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,取名王*。婚后初期我们感情尚可,自生育孩子后,被告经常无理取闹。尤其在我上班期间,被告在其父母的陪同下,去我单位闹事,结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,还好攀比,现在我们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,感情确已破裂,特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依法判决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原告所述不是事实,我在家不工作是为了照顾孩子,但原告只给我一点生活费,造成我俩感情不和的原因就是原告太没有主见,原告母亲过多的介入我们的生活,造成很多的家庭矛盾,考虑到孩子还小,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,于2011年12月8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2013年3月13日生育一子王*。婚后夫妻感情尚好。最近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。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。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,但仍能共同生活。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,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照顾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协商解决家庭中存在的问题,共同承担家庭责任,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。案经调解无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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