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(2015)宣县民立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上诉人诉称

王*上诉称,上诉人与段*于2007年12月结婚系再婚。双方结婚后因家庭锁事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合,2010年3月段*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,双方已经分居五年之久,上诉人以丈夫段*下落不明,诉至原审法院,只要求离婚,并不申请宣告段*下落不明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(2015)宣县民立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,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由此,原审法院虽适用法律不当,但裁定对王*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。为此,王*的上诉请求,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一)项、第一百七十一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