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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雷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诉被告雷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新颖、被告雷*及其委托代理人温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诉称,我与被告于2014年3月在网上认识,年月日在双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领取结婚证,并定于2015年6月9日举行结婚典礼。由于之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,草率与其领取结婚证,之后被告经常与我发生矛盾。尤其是2015年3月16日,我朋友过生日,当晚我与三名男性朋友在KTV唱歌,被告突然闯入房间,不知什么原因,直接掐住我朋友的喉咙,造成我朋友喉咙多处血印伤痕。此事在我朋友当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,并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及与朋友的正常交往,使我对婚后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失望和恐惧,果断决定不与被告举办婚礼。加之双方性格不合,我们已有3个多月没有联系,夫妻关系完全破裂。另外我与被告未举行婚礼,没有共同生活,无共同财产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被告退还原告父母为被告购买的价值4万元结婚戒指一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雷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我们2014年3月相识,9月9日领取了结婚证,双方感情很好,并且定于2015年6月9日举办婚礼。双方都在为举办婚礼进行筹措,原告提供住房,我花费30余万元进行装修,我们双方对感情很重视。我和被告确实是在2015年3月16日发生纠纷,但是事出有因,并不是我单方的过错。而且事情发生之后,双方矛盾已经化解。我和原告从认识到结婚,有充分的认识和感情基础,双方不应因为小事放弃婚姻,而且这点小事不足以导致婚姻破裂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李*与雷*于2014年3月相识并自由恋爱,年月日登记结婚。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。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,李*诉至本院要求离婚。审理中,李*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
上述事实,有李*的陈述,雷*的答辩,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李*与雷*系自主婚姻,婚姻基础较好,虽未举行结婚典礼,但双方都为共同生活付出了精力和财力。现双方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只要双方互敬互爱、互谅互让,多从自身寻找原因,夫妻双方仍能重归于好。李*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,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,故对其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最*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李*要求与雷*离婚之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李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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