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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诉被告张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菅*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及委托代理人施*、被告张*及委托代理人胡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诉称,原、被告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年月日登记结婚,年月日生一女孩张*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好,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。为了改变生活环境,原、被告向亲戚朋友借钱购买现有住房,其中也向原告父母借款。但此笔借款原告父母多次催要,被告迟迟不还,为此双方争吵不断,甚至动手。因夫妻双方矛盾不断,导致原、被告感情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婚生女张*随原告共同生活,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辩称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且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。夫妻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是正常现象,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,希望原告慎重考虑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李*与张*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年月日登记结婚,年月日年生一女孩张*。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。2015年10月14日,李*诉至本院要求与张*离婚。庭审中张*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的陈述,被告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李*与张*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,且又生育一女,建立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。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在所难免,因此动手实属不该。今后双方如能加强沟通和交流,二人就有和好的可能。故李*的离婚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要求与被告张*离婚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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