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诉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*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周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
周*与崔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熊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范*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贾*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与乔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谷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兰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付*与赵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田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