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兰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兰*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,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,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新地址及联系方式,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,使本院无法完成应诉、开庭等相关手续的送达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,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,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。据此,依照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兰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退还原告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