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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田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*与被告田*离婚纠纷一案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,原告张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12月自由恋爱,年月日在下花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领取结婚证半年被告不知去向,到现在有两年多联系不上,婚后没有小孩,没有任何财产纠纷,故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1年12月自由恋爱,年月日在下花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罪被上网追逃。原告张*于2015年5月向我院提起诉讼,请求与被告田*离婚。

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,被告田*仍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
另查,原告称,原、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、债权债务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当庭陈述、结婚证、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城镇派出所证明材料等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田*在结婚后不久,即因涉嫌犯罪被上网追逃,双方分居已经两年之久,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应准予离婚。且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、债权债务,故不涉及财产分割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张*与被告田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张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张家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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