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与被告江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*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徐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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