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仇*与郑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仇*与被告郑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仇*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郑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仇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仇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仇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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